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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7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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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坛,由球员转会所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作为球员的博斯曼在世界足坛并不知名,可正是在他推动了“博斯曼法案”的出台,这项法案使欧盟范围内的球员加速流动,有效保护了球员的切身利益。
这段时间,于涛转会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其中的对错自有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来评判,但通过这件事情,中国足协的相关部门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下,如果我们在国内球员转会中让职业足球经纪人发挥更大的作用,有些纠纷是否有可能避免?
足协规定里没有“优先续约权”
国际足联在第18条《职业球员和俱乐部合同的特殊条款》第3条里明确规定:有意与球员签约的俱乐部,在书面通知球员现所在俱乐部后方可与该球员谈合同,任何球员只有在现有合同过期,或合同将在6个月内到期时方可与新俱乐部签订合同,任何违背这条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制裁。
中国足协对此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在时间上有所不同。中国足协的规定是新俱乐部有意转入与原俱乐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球员,应当在开始商谈转会前书面通知原俱乐部和球员本人,球员只有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原劳动合同将在3个月内届满时方可签订新劳动合同。
根据此前媒体所披露的消息,于涛与申花的合同将到2012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足协的相关规定,于涛与申鑫在2012年9月31日之后签约,并不违反足协的这条规定。至于申花所提出的“优先续约权”的问题,在足协规定里并没有相关的条款约定。
此外,足协还规定职业球员只能在其以职业球员身份参加的最后一场比赛30天后,方可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重新注册为业余球员时,原俱乐部不能获得任何补偿。现在距离于涛以职业球员所参加的最后一场已过去30天有余,因此如果于涛现注册为业余球员,再加盟其他中超俱乐部,根据足协的这一规定,申花是无法拿到任何补偿的。
是否也可推行经纪人制度
最近几年不断曝出球员与俱乐部的纠纷,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足协能够在国内广泛推行经纪人制度,那么很多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昨天,晨报记者联系了邢健等多名经纪人,他们在谈及中国足协乃至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时,大致的条款都烂熟于心。据悉,目前取得国际足联经纪人资格的国内经纪人已有24人,但是由于国内转会市场并不规范,中国足协并没有硬性要求国内球员在转会时要通过经纪人,因此很多经纪人只能转投国际市场,做外援转会的生意。一位经纪人对记者说:“就于涛这件事情而言,如果有经纪人参与操作的话,那么首先经纪人会避免于涛手中没有合同这种事情发生。其次,一旦发生了纠纷,经纪人也会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中国足协、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的沟通协调工作。”
但目前国内转会过程中,球员通过经纪人完成转会的比例并不高。“现在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没有拿到国际足联牌照的经纪人在做;另外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是球员认为通过经纪人操作的话,经纪人会抽走他的一部分收入。”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定,一旦完成转会,那么经纪人将获得球员收入的10%作为报酬。“球员觉得我们经纪人会赚走他们一笔钱,所以宁可自己麻烦一点,也不太愿意通过经纪人。但事实上毕竟经纪人更专业,也更懂得如何与俱乐部谈判,可现在足协没有规定,这事也没有办法。”几位经纪人无奈地向记者表示。
如果于涛的此次转会纠纷能推动足协在经纪人制度改革上向前迈进一步的话,那么这起纠纷或许也会像博斯曼事件那样,对中国足球转会市场的规范产生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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