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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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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大审判”首批案件的一审宣判已经结束。记者从各种渠道了解到,辽宁丹东、铁岭中院此次做出的宣判,对于中国足球界的直接从业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这次我真的是长见识了,从前认为不是什么事的事情,原来是一种犯罪。要引以为鉴啊!”昨天,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中超俱乐部官员向记者表示。
他发出这样的感慨,绝不仅仅是因为杨一民、张建强这些“大鱼”的宣判,更是因为第一批宣判的39人中,那些不引人注目的“小鱼”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更发人深思。
“掮客”免费也有罪
数年之前,甲俱乐部想让乙俱乐部放水,乙俱乐部老板派出工作人员L与甲方交涉,甲、乙两家俱乐部最终达成一致,在这个过程中,乙俱乐部的工作人员L并没有为自己谋取到任何实际利益,但这次L却依然被认定为有罪。由于情节不算严重,且被认定是从犯,L在此次宣判中最终被“判一缓一”。但过去两年的时间里,他一直被羁押在辽宁,付出的代价已然非常沉重。免费的“掮客”同样有罪,这足以为中国足球圈内的一些所谓“热心人”敲响警钟。
球员也能“职务侵占”
在这次一审宣判中,D球员被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D及其辩护律师辩称:“球员没有所谓的职务便利”,但这条说法并没有被法院采信,法院最终认定D等人“接受指派和授权,从事特定事项,该事项使得被告人有权利、有机会具有了实际控制本单位钱款的便利条件,他们利用此身份和权限截留、私分贿赂款的行为即属利用职务之便,这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
“仗义”疏财也追责
在这次一审宣判的一个案件中,北方某俱乐部的主教练G、助理教练J,收到南方某俱乐部的60万元贿款,G只拿了3万,J只拿了2万,其余的全都分给本俱乐部其他教练、队员以及作为俱乐部的公款使用。这样的事儿,足够仗义吧?但就为了不能算多的3万元,G却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J则为了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收3万判3年,这是不是有点太重了?一位法律专家特意向记者解释 “这其实已经算是从轻判罚了”,“我们不能只关注G本人从中分了多少钱,更应该注意到G和J是此次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般的量刑是在5年至15年中间,G、J分别被判了3年和2年,应该已经是考虑到他们退赃积极、态度端正了。”
上不上场一个样
前无锡中邦队有多名球员此次在铁岭中院接受了宣判,他们当中有很多人此前在交待完情况、完成“退赃”之后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返回家中,直至2011年11月中旬才接到通知,重新到辽宁一些指定的看守所“报到”。在无锡中邦的这批涉案球员之中,一位Z姓球员自认最冤,因为他当时在那场假球中没有得到过出场机会。
但是法院方面最终认为,尽管Z确实未上场,但事先接受请托,使得其他被告人排除了其一旦出场比赛可能造成的妨碍,与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合意,对各被告人之间共同犯罪的达成起到了现实作用,且于事后参与分赃,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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