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1892
- 主题
- 贡献
-
- 金币
- 币
- 精华
- UID
- 9849438
- 积分
- 1892
- 帖子
- 注册时间
- 2016-9-27
- 阅读权限
- 120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发表于 2017-1-18 18:04
|阅读模式
1986年7月23日,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补充协议在巴西正式生效,并成为巴西关税计征的基础。目前,巴西的大多数商品的关税税率在0-35%之间, 平均税率为17%,资本货税率一般为5%,日用消费品税率较高,如家用电器为32%,玩具为35%。
对入关产品价值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成交价、相同产品的成交价、相似产品的成交价、减去法所得价,即用零售价减去关税和佣金后的价等和计算价,即用生产成本、利润和其他费用计算得出的价。
海关官员首先根据成交价,即事实支付或将支付的价格加上其他各种费用。如果这种方法被海关拒绝,可以采用其他四种,即相同产品的成交价;相似产品的成交价;减去法所得价,或计算价来确定进口商品的价值。
在巴西,关税主要以 CIF 价计,以巴西货币支付。当巴西海关关员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出口商有8天时间决定新的报价。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作出反应。
为保护民族工业, 防止低价倾销,巴西政府在进口关税征收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1)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并据此征税,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
(2)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附加税。若某商品的进口是试用性质的(如拖拉机),以检测其质量和技术水平,那么进口商可向联邦税务局申请分期支付关税,支付期限为该商品的有效使用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