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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4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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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9点,中国足坛反赌案第二波庭审进行,原足球管理中心主任谢亚龙涉嫌受贿罪一按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央视报道的最新情况,谢亚龙的涉案额达到了172万元人民币,起诉书中指控谢亚龙的罪行达到了12项,但谢亚龙本人对部分罪行予以了否认。
上午11点30分左右,央视与在丹东的现场记者王兴义进行了现场连线,后者介绍称,谢亚龙的庭审仍在进行中,根据其最新掌握的情况,谢亚龙受贿罪的涉案金额达到了172万,而公诉方的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达到了12项,不过谢亚龙本人对其中一些罪行予以了否认,双方目前在法庭上仍在进行激烈的辩护。
王兴义提到的另外的一点是,由于谢亚龙当初有自首情节,因此检方建议对谢亚龙从轻处罚。
当初谢亚龙是被警方带走的,为什么会被视为有自首情节呢?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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