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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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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坛子里大家探讨规则很热烈,让我想起以前曾经对足球规则有不少疑问,许多疑问到现在也没搞清楚。
趁这个热潮,拿出来大家一起讨论讨论。
98年布兰克的青蛙跳让全世界球迷议论纷纷,印象中后来国际足联似乎对这种动作加以限制了
百度一下,可以发现双脚夹球跳好像还真是犯规了。这个判断是陆俊下的,虽说哥们犯了法,不过他的业务水平应该还是没问题的
下面是百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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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花和厦门蓝狮的比赛进行到第92分钟,申花队发动快速反击,毛剑卿将球吊到禁区,蓝狮队解围失误,跟上的马丁内斯一脚半凌空射门被安琦扑出,当时禁区内非常混乱,申花队的布兰科倒地的情况下双腿将球夹进球门。不过主裁判李玉红判定此球进球有效,正是凭借这个争议进球,申花队1比0战胜蓝狮。
这个进球成为赛后的最大焦点。昨天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反复观看了比赛录像,最终得出结论,李玉红在执法的时候出现两次失误:第一,马丁内斯射门前布兰科就已经处在越位的位置;第二,国际足联比赛细则中明确规定,用双腿夹球的动作破门属于非正当动作获得利益,应该判进球无效。据悉,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已经决定将内部禁赛李玉红,不过禁赛几场还在商议中。
布兰科的这个进球让人联想起1998年世界杯上墨西哥的布兰科的夹球蛙跳。对此,著名裁判陆俊说:“国际足联在2005年第二次修改的竞赛规则中明确规定,夹球是危险动作的延伸,是国际足联明令禁止的比赛动作。1998年墨西哥的布兰科夹球只是一个瞬间,但申花队的布兰科夹球过程中有明显的停顿,对方球员在抢夺皮球的过程中,很容易会踢中夹球队员的身体甚至头部。正确的判罚是蓝狮队获得间接任意球。”
规则解释
国际足联2005年第二次修订的11人足球竞赛规则第十二章第3款规定:队员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挡对方者,或者利用危险动作阻止对方获得球权,包括在球与对方之间跑动或用身体阻挡对方等,应根据第十三章的具体情况判由对方在犯规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而对于危险动作,国际足联的竞赛规则给出这样的解释:危险动作不仅只是危及他人的动作,甚至是令自己有机会受伤的动作也属于违规,例如抬脚过高和俯身冲顶头球便同样属于危险动作,而双脚夹球则是危险动作的延伸,也在被明令禁止使用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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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新闻说的是有球员倒在地上,用双脚夹着球把球送进球门,裁委会认定其犯规。
以此引申一下,在球场上夹着球不停地跳也应该是犯规。不过布兰克那个只夹了一下的动作如果放在现在还真不好说,到底犯不犯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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