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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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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巴西联邦公报发布联邦参议院2012年第13号决议,将进口货物和商品在巴西跨洲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流转税(ICMS)税率调降为4%,决议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
现行法律规定的进口货物和商品跨州交易的商品和服务流转税(ICMS)税率为7%至12%不等,采用何种税率征税则取决于交易货物的来源地州和目的地州的不同。
根据新决议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未经工业化处理的进口货物和商品跨州交易将适用4%的商品和服务流转税税率。
下述交易不适用4%税率:
1、进口货物和商品系巴西国内没有的(对外贸易局将公布相关货物清单);
2、进口天然气;
3、享受玛瑙斯工业区优惠、通讯鼓励法优惠和半导体工业技术开发支持计划优惠的货物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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